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吕**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故上诉人吕**无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上诉人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柴*与马三家街道占地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沈阳市于洪区马*家街道办事处侵占承包地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沈阳市于洪区马*家街道办事处侵占承包地行为违法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福州汉**限公司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与大通县公安局撤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安**与彰武县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诉绵阳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诉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罗成秋诉江油市公安局不予受理国家赔偿申请通知书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希世比科技电池(广**限公司与广州**管理中心、颜**具体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