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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茂诉灯塔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吕**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故上诉人吕**无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上诉人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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