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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顺诉被告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朱*顺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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