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丽**受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支持上诉人原审的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丽水市民政局没有行政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非其人身侵权主体,上诉人诉请内容不明确。原审法院不予立案正确,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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