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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确认平顶山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其诉确认平顶山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卫行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上诉称,上诉人是适格的原告,故诉请撤销原审行政裁定书,判令一审法院受理上诉人之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陈*飞诉请确认平顶山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不履行扣留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法定职责违法,属于诉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案中上诉人陈*飞不是平顶山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其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法律根据,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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