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宋*、朱某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宋*、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2月11日经合肥市庐**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宋*承担伤者朱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摩托车损失费等共计5000元;
二、上述费用由宋*于2015年12月11日支付;
三、本事故就此结案。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