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唐**诉被告汪春光、中国平**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汪春光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原告许**于2015年11月13日请求对保全的被告汪春光所有的合肥**限公司373513元股权、被告汪春光所有的合肥市庐阳区藕塘路28号时代华庭3幢1401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庐号)予以解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冻结被告汪春光所有的合肥**限公司373513元股权;
二、解除查封被告汪春光所有的合肥市庐阳区藕塘路28号时代华庭3幢1401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庐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