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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肥中心支公司与马**、周**、繁昌县**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肥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原审被告周**、繁昌县**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5)南*一初字第020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该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驳回了中国太平洋**肥中心支公司针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中国太平洋**肥中心支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将该案定性为侵权纠纷有误,上诉人并非侵权人,上诉人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承担赔偿责任,故该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安徽省**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地在安徽省南陵县,即侵权行为地位于安徽省南陵县,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马藕香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中国太平洋**肥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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