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为国诉被告俞**、江平、中国太平洋**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吴为国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平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的申请撤回对江平的诉讼请求,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吴**撤回对江平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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