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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朱**,被告人褚*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8月16日,被告人褚*甲伙同褚*乙、廉某某(二人另案处理)购买电脑等工具,通过QQ聊天的手段为“红树林”赌博网站发展会员并收取报酬,期间共为该网站发展会员38人,获取报酬21787元。

武陟县公安局因本案扣押组装电脑主机一台、“联想”牌显示屏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褚某乙、廉某某的证言、银行卡账户明细、电脑截图、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甲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褚*甲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褚*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褚*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褚*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21787元,予以追缴(已追缴)。

三、因本案扣押的组装电脑主机一台、“联想”牌显示屏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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