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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甲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3)内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一、撤销被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0年9月20日(2010)获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中因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巩*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巩*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8日交付濮阳市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濮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濮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征求检察院意见、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巩*甲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巩*甲减刑五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7月份至案发,被告人巩*甲、巩*乙、胡某某共同出资四万余元,巩*乙一人占50%股份,巩*甲、胡某某占50%股份,以盈利为目的,在内黄县高堤乡孙俄村孙某某家东地承建一赛狗场,每月逢单日下午赛狗,进行赌博。后*某某退出股份,由孙某某受让胡某某股份,继续经营。每次参赌人员二三十人不等,下注几百元、上千元不等,庄家从每场赛狗中抽取赌资20%获利,该赛狗场共经营七八天,庄家非法获利六七千元。

罪犯巩*甲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为二次良好,一次一般,2014年11月获记功奖励一次,2015年3月获表扬奖励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巩*甲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征求检察院意见、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巩*甲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原判刑罚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u0026lt;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u0026gt;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巩*甲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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