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3)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田某某在清丰县城关镇惠丰路南段清华苑小区西门北侧其福利彩票门市内设置“打渔机”等赌博机器,收取现金供他人赌博从事营利活动。2013年10月22日下午公安机关从其门市内查获“打渔机”两台及“老虎机”一台,并当场发现六人正在利用“打渔机”进行赌博。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某、李**、李**、高某某、张**、黄*、潘某某、田*、苏某某、张*乙证言,监控录像,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清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销毁物品清单及销毁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门市内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从事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田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田某某悔罪态度较好,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