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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俊雷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许昌**民法院审理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封俊雷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魏*初字第705号刑事判决,判处:一、撤销被告人封俊雷的缓刑。二、被告人封俊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封俊雷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封俊雷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初字第70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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