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3)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19日至21日,被告人薛XX伙同董XX、李XX、席XX、刘XX(均已判刑)等人在濮阳县白堽乡辛寨村、西常寨村、杨庄村多次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两万余元。薛XX为该赌场召集参赌人员。2012年2月21日晚,濮阳县公安局在濮阳县白堽乡杨庄村现场抓获李XX和参赌人员40人,并查扣赌资6.36万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薛XX于2013年10月23日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XX不持异议,有同案人董XX、李XX、席XX、刘XX供述,证人边XX、杨XX、朱XX、付XX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接送参赌人员车辆照片、案发经过、户籍证明、同案人刑事判决书、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XX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符合赌博罪特征,构成赌博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薛X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但有犯罪前科。被告人薛XX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被告人薛XX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薛XX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