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公诉刑诉(2015)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蚩**、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1月上旬至12月26日,被告人赵*租用许昌市魏都区大同街中段门面房,在该门面房内设置具有退分功能的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招募工作人员开设赌场。2014年12月26日该赌场被许昌市公安局南关分局查处,当场查获具有退分赌博功能的赌博机32台。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的供述,证人张*、张*某、吕某某甲、吕某某乙、田某某、陈*、周某某、吴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张*某甲、李**、张*某乙、赵某某、翟某某、尚某某、杨*、张*某丙、郭某某、孔某某的证言,证人田某某、吕某某、张*、张*某对被告人赵*的辨认笔录,许昌市公安局南关分局出具的证据(游戏机四台、账单一张、视频监控系统一部)保全清单及保全证据照片,许昌市公安局南关分局出具的因赌博决定对王某某、张*某、李**、尚某某、杨*、张*某甲、周某某、吴某某、胡某某、孔某某、陈*、张*某乙、赵某某、翟某某均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许昌市公安局南关分局出具的因赌博决定对郭露*处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许昌市公安局南关分局出具的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决定对张*、张*某、吕某某处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许昌市公安局南关分局收缴吕某某持有的赌场违法所得人民币7100元的清单及对违法所得予以罚没缴款通知书回执单,被告人赵*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赵*的户籍证明、既往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利用具有退分赌博功能的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账单一张、视频监控系统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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