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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6月底至2013年8月21日租用孟州市西虢镇韩庄村马某某家的厢房,作为开设赌场的场所,提供赌博机器供人赌博,累计获利8000元,参赌人员达80余人次。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量刑处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某某、闫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刘某某、薛某某、段某某、宋某某、张*、马*某、马*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移交物品清单、游戏机明细、被告人张*某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扣押物品照片;物证:扣押的计算机、点钞机等物品及现金8000元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二、随案移交的计算机、点钞机等物品及现金8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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