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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郭**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郭**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代理检察员陈**,被告人王*、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4月2日,被告人王*、郭**以营利为目的,在温县温泉镇滩陆庄村南开设赌场,多次以赛狗的方式聚众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十万余元,抽头渔利9000元。

2014年4月16日,王*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侯*、候牛、刘、陆*、张、王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投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郭**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王*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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