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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4)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代理检察员侯**,被告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中旬至8月3日,被告人郑**租用温县温泉镇四门堂里2号院,购买并使用“金象王”牌赌博游戏机一台,组织多人以现金购买游戏分数的方式进行赌博。郑**从中非法渔利10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桑、亢、王、赵的证言,扣押的记录本及赌博机,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但该能够悔罪,酌情从轻处罚。作案工具赌博游戏机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

二、作案工具“金象王”牌赌博游戏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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