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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0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至案发期间,被告人盛某某在河南省西华县城关镇富华路北段自己经营的游戏机厅里,设置具有退币上分功能的赌博机、游戏机等共计19台(1台红色捕鱼机,8人台;2台黄色捕鱼机,均6人台;1台蓝色捕鱼机,6人台;8台黄黑色连线机一组;2台红色吉祥三宝游戏机;2台黄色拍按惊喜游戏机;3台黄色中华龍牌游戏机),总台数可独立供41人同时进行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视频资料,被告人盛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西华县公安局李大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西华县公安局李大庄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和发破案报告书,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贾某某、常某某、李**、牛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方位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盛某某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由西华县公安局依

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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