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0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毛*、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01月28日,被告人王**购买一台捕鱼机(无名称,白色,10个窗口,可供10个人赌博,有上分、退币功能)和一台赌博机(名称为喜洋洋,有赌博功能),在其家中开设赌场,共盈利300余元。2015年02月12日,被告人王**到西华县公安局大王庄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富裕、王**的证言,关于王**开设赌场案的查获经过,查获经过视频资料,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所扣押物品照片,辩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王**开设赌场侦查终结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河南省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河南省西华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