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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的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西**汉唐大街王*大虾对面经营游戏厅,游戏厅内有3台8座型捕鱼机,7台小型老虎机,总台数可独立供31人赌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且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李**、王某某、金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经缴纳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的捕鱼机3台、老虎机7台由西华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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