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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5日至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淮滨县张庄乡长沟村苏寨组以提供骨牌、桌凳的方式开设赌场,召集多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7日下午5时许,淮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警,当场扣押赌具骨牌一副、打底箱一个,内有打底费1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前科证明;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贾某某、李**、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赢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集多人参与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且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亦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六十一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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