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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先才王豹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3)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王**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份,被告人郑**、王**人结伙先后在王*家和彭XX家等地多次开设赌场,聚集多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达一万元左右。2013年1月14日,淮滨县公安局在彭XX家将正在开设赌场的王*、郑**第等人当场抓获,并扣押赌资19200元及骨牌两副。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郑**、王*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淮滨**现金缴款单、证人郜**、崔**、陈**、任X、彭XX、符X、张XX、王X、潘XX、郑X、徐XX、徐XX、段**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王*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从中收取打底费,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二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王*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王*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郑**、王*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法律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王**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法律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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