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涂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涂某某罚金执行一案。根据本院(2015)鄂**初字第00104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涂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并处罚金8000元,其违法所得160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被执行人涂某某已将罚金及违法所得合计24000元履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鄂秭归执字第0053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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