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卓某某、李**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某、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被告人卓某某、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中旬,被告人卓某某租赁张某某位于钟祥市胡集镇车站二路的房屋,之后在该租赁屋内,卓某某放置海*传捕鱼游戏机一组、渔乐世界捕鱼游戏机一组,李某某放置渔乐无穷捕鱼游戏机一组以供他人赌博。2014年9月29日16时许,钟祥市公安局民警在该租赁屋内抓获多名参赌人员并收缴游戏机三组。经钟祥市公安局认定,收缴的三组共计二十二台游戏机(海*传捕鱼游戏机一组八台、渔乐世界捕鱼游戏机一组八台、渔乐无穷捕鱼游戏机一组六台)具有赌博功能。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卓某某、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熊某某、翟某某、宋*、王**、王**、李*、张某某、沈*等人的证言,钟祥市公安局检查笔录,钟祥市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钟祥市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赌博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钟祥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钟祥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出具的说明及抓获经过,钟祥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被告人卓某某、李**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李**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10台以上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卓某某、李**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卓某某、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相对被告人卓某某作用较小,可对被告人李**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卓某某、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被告人卓某某、李**的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其予以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卓某某、李**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本案经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一)项、第三款、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对被收缴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海龙传、渔乐世界和渔乐无穷游戏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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