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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咸宁**民法院审理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沈**、胡*、吴*、周*、柯*、王**、熊*、陈*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鄂咸安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沈**、胡*、吴*、周*、王**、熊*、陈*服判,未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周*、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柯*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周*、柯*及原审被告人沈**、胡*、吴*、周*、王**、熊*、陈*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柯*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柯*撤回上诉。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5)鄂咸安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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