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1日以赤检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及辩护人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5月,被告人叶*伙同余甲、鲍*(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赤壁市赤马港陆水湾威泰大厦余甲家门口、赤**事处陆逊湖一组梅*家中多次开设赌场,采取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按股份比例分摊输赢赔项或进项,每场赌资数万元、参赌人员数十人。被告人叶*作为赌场股东之一,负责管理赌场资金、邀约参赌人员赌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叶*辩称:我没有负责管理赌场资金和邀约参赌人员赌博。

辩护人邹**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负责管理赌场资金和邀约参赌人员参与赌博的证据不足;且在犯罪中处从犯地位,请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5月,被告人叶*伙同余甲、鲍*(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赤壁市赤马港陆水湾威泰大厦余甲家门口、赤**事处陆逊湖一组梅*家中多次开设赌场,采取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按股份比例分摊输赢赔项或进项,每场赌资数万元、参赌人员数十人。被告人叶*作为赌场股东之一,负责管理赌场资金、邀约参赌人员赌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胡**的证言,证明自己于2015年5月14日晚在赤马港办事处陆逊湖一组参与赌博时被抓获。开设赌场的人有余甲、“挖机”、“凤姐”、“小鲍”。他们是以入股的形式,将赌场分为10股,每股5000元。凤姐主要是负责管理赌场上的钱。同时证明赌场是从2015年5月1日开始,到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止。赌场上最低押人民币50元,最高押人民币2000元。自己开始在赌场上给做庄的帮忙赔钱,后来就一直帮鲍*打理入股的帐目,并做好每日帐目统计等情况。

2、证人李**的证言,证明自己是被余*安排负责在赌场上发“片子”钱,赌场是余*、“凤*”、小*、小*等人开设的。还证明“凤*”主要负责收钱等事实。

3、证人余*的证言,证明自己在赌场上负责当“盯子”,发现公安抓赌的人就跟余*通报消息。同时证明赌场上大概有四五十人,只知道余*与“凤儿”两人占了股份等情况。

4、证人毕*的证言,证明听说是“凤*”和余甲、“挖机”合伙开的赌场,还证明自己到过赌场赌了几次等。

5、证人余丙的证言,证明知道赌场是“凤*”和余甲开设的,“凤*”负责赌场的赌资等事实。

6、证人徐*的证言,证明自己参加余*开的赌场赌博,赌场上的赌资多少根据人员多少来定,人少时赌注是10元,人多时赌注最少是50元。还证明赌场位置的更换,是余*和“凤*”邀约自己,自己才知道赌博场所的变化。

7、证人龚*的证言,证明自己在赤马港办事处陆逊湖一农户家参与赌博,知道赌场是“凤儿”他们开设的;还证明是“凤儿”叫其到赌场去的,赌场上采取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

8、证人邓*的证言,证明自己在赤马港办事处陆逊湖一农户家参与赌博,场上有余甲、叶*、胡**、“老脚”、“挖机”等人。余甲是赌场老板,叶*是赌场股东之一。

9、证人杨*的证言,证明自己在赤马港办事处陆逊湖一农户家的赌博场上“放码”,赌场是“凤儿”余老大两人开的等事实。

10、证人吕*的证言,证明自己在赤马港办事处陆逊湖一农户家的赌博场上玩,混点“片子”钱,同时证明2015年5月15日凌晨2点多的这个场子的人数约六七十人。还证明亲眼看见前一个星期叶凤儿在杨*手上拿了“码钱”等事实。

11、辨认笔录,证明叶*、杨*、邓*分别从12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编号为8号的人是与其开设赌场的“挖机”,姓名田*;辨认出编号为11号的人是开设赌场的“凤姐”;编号为10号的人是赌场老板余*等情况。

1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叶*的归案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负责管理赌场资金和邀约参赌人员参与赌博的证据不足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叶*与他人共同出资经营赌场,从犯地位不明显,故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其能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叶*的刑期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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