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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辩护人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2年5月28日、2013年5月17日分别办理了雅安市雨城区沙坪镇四岗村七组“陈*”(小*)16立方米、20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5、6月期间,对该地林木进行折篼。经检尺,折篼柳杉56.458立方米,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20.458立方米。

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经雅安市森林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户籍信息、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青山检尺野帐单、检验报告书、报案说明、采伐许可证办证台账、林木采伐申请书、采伐承诺书、采伐安全责任书、林木采伐许可证。上述证据,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质证中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郑*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7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雅安**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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