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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刑诉字(2014)第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6日,被告人郑*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将雨城区沙坪镇四岗村7组“关门石”(小地名)林地内至坎下的项目林木砍伐。同年11月,郑*某某为了方便造林,雇请其侄儿张*某某用油锯整理坎下砍伐的木桩,张*某某将坎上的项目林木全部砍伐。经勘验检尺,被告人郑*某某共砍伐“关门石”林地的林木108株,蓄积为15.50611立方米。

2014年1月2日,被告人郑*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当庭质证后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青山检尺单、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证人张*某某证言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数量较大的林木,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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