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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以梓检刑诉(2013)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白*购买了梓潼县马鸣乡某村余某家林坡上的树木。2013年6月9日至6月11日,白*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了张*、赵*等人进行砍伐,共砍伐树木191株。部分树木已被白*出售。经鉴定:被砍伐树木总蓄积19.9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违反森林法规,在明知没有砍伐证不能砍伐林木的情况下,故意滥伐林木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白*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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