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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以梓检刑诉(201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被告人何*某某在梓潼县观义镇回銮村五社,购买了赵*、赵*、顾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熊某某、周*某某七位农户林坡上的树木,并约定了买树价格。后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赵*等人砍伐,该批树被用于木材加工或销售至梓潼建丰林产公司。经鉴定:何*某某所砍伐林木共257株,活立木蓄积为26.1705立方米。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鉴定意见,证明,情况说明,过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犯规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蓄积26.173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并主动退赔违法所得款6475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森林资源不受侵犯,维护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打击犯罪。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525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何某某退赔违法所得647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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