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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字(2014)第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下旬,被告人卢*某某为了重建在“4.20”芦山强烈地震中受损的房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将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碧峰峡镇名扬村4组“山抱顶”的林木择蔸。同年11月9日,卢*某某安排其儿子吴*某某将其择蔸林木砍伐。经勘验,被砍伐柳杉共42株,蓄积为33.91103立方米。

2013年11月19日,被告人卢*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当庭质证后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青山检尺野账单、检验报告书、林权证复印件、申请报告、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数量较大的林木,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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