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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4)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购买了师某某位于雨城区上里镇箭杆林村1组“龚*”(小地名)林地内蓄积10立方米的杂木阔叶林,并办理了10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王*某某雇请杨*某某对该林木进行采伐,未将采伐范围交涉清楚,造成该林地林木超方量采伐。经勘验,超伐林木蓄积40.202338立方米。

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公安民警的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指认笔录、林权证、检验报告书、青山检尺野账单、采伐许可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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