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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4)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13年6月在雨城区林业局办理了蓄积为2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地点为雨城区严桥镇许桥村“深沟喽”(小地名)。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期间,刘*某某将自家“深沟喽”林地内林木全部砍伐,并将林木卖于他人。经勘验,刘*某某共采伐林木100株,树种为柳杉,蓄积为26.44立方米。

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接到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采伐许可证、林权证复印件、青山检尺野账单、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2000元,余款1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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