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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以梓检刑诉(201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购买了位于梓潼县观义镇回銮村五社顾*、顾*、杨*某某等三农户林坡内的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工罗*等人砍伐,并由其夫李*某某驾驶自家农用车运往绵阳*公司出售,获取非法利益。经勘查并鉴定:黄*某某滥发林木238株,活立木蓄积为23.7678立方米。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退缴赃款1016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梓潼*林业站证明、绵阳*过磅单、梓潼县*限公司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活立方蓄积达23.767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退缴赃款10160元,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赃款101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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