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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5)第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地点为雨城区晏场镇三江村谭沟组(小地名高粱坪至水坪竹林),采伐蓄积为20立方米。2014年7月12日开始,被告人刘*某某与丈夫杨*某某在雨城区晏场镇三江村谭沟组(小地名高粱坪至水坪竹林)进行择蔸和砍伐林木共计蓄积197.51488立方米,超方量采伐177.51488立方米。

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经雅安市森林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3000元,余款2000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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