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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犯滥发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5)第150号起诉书指控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李*请被告人冯*某某对雨城区北郊乡丁家村2、3、4组的林地进行清理作业。在实施清林前,李*召集民工强调只清理5公分以下无法成材的林木,其余林木不得采伐。被告人冯*某某在清理林地过程中,为图方便,在未征求李*同意,也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林木进行采伐。经勘验,被采伐的林木共计458株,合计蓄积为33.542立方米。

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冯*某某经雅安市森林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说明、到案经过、人口户籍信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青山检尺野帐单、检验报告书、资质证明复印件、证人李*某某、冯*某某、严某某、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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