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以梓检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间,被告人李*购买了梓潼县小垭乡飞凤村一社冯*某某、王*某某、李*及三社黄*某某、仲*某某、刘*某某共六户林坡上的林木,组织砍工刘*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等在该村一社“山房湾”和三社“尖山子”砍伐柏树234株,除用作自己修建房屋外,其余部分出售,获利4000元。其中坡主冯*某、黄*某某、仲*某某、刘*某某四户均在2014年12月上、中旬已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每户蓄积均为1.996m3,计7.984m3。经鉴定,被告人李*砍伐林木234株,总蓄积为30.8244m3(其中含7.984m3)。

被告人李*归案后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4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扣押决定书、关于梓潼县*限公司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森林法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任意砍伐林木,滥伐林木活立方蓄积达22.8404m3,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罪行,且退缴赃款4000元,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