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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甲犯滥发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以梓检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7月期间,被告人梁*购买了梓潼县大新乡青云村七社贾*、梁*、侯*某某、贾*、贾*、贾*在青云村七社“猫儿娅”坡上的林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便组织砍工梁*丙、梁*、贾*柏树264株,其中部分林木归还其哥哥梁*用于修房子,其余木材由梁*驾驶面包车(浙AP0157)运往自强镇任某某的木材加工厂销售。2014年8月3日梁*在该木材加工厂销售木材时,被林业工作人员检查,梁*弃车逃跑。经鉴定,梁*砍伐林木蓄积达20.3278立方米。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5月17日14时30分许,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大弯派出所接报称在青白江川化五村25栋门口处有纠纷,故将涉事租客梁*带回派出所调查,在核实身份时发现被告人梁*系梓潼县森林公安局网上追逃人员,该所民警立即将其控制。当天,被告人梁*即被梓潼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扣押清单,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梓潼县大新乡林业工作站证明,梓潼县*限公司鉴定意见书,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2013)梓法刑初第172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告人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蓄积20.3278m3,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

二、扣押的柏元木材1.4108m3,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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