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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烦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底,被告人杨*某某因修建房屋需要木材,从雨城区中里镇黄*某某处购买之前王*某某购买的木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杨*某某将雨城区中里镇中里村2组“马*(小地名)”林地内的柳杉树采伐71株,合计蓄积45.837立方米。

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雅安*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现场照片、青山检尺野帐单、林权证、证人黄*某某、王*某某证言、被告人供述、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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