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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4)第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被告人赵*某某明知姜*(另案处理)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前提下,将位于雅安市雨城区晏场镇赵*沟村姜沟组“拱拱坪”(小地名)的林木择兜,以10000元的价格收购姜*已择兜的林木。赵*某某于2013年11月雇请民工姜*、姜*将购买的林木砍伐,并运往外地销售获利。经勘验,被告人赵*某某收购林木123株,蓄积为27.23709立方米。

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青山检尺单、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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