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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以梓检诉刑诉(201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荣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工申某甲等人,砍伐其购买的位于梓潼县卧龙镇栏河村二社罗*等11户农户林坡上的树木,并运往卧龙*加工厂等地销售,获赃款8000余元。经鉴定:杨*某某所砍伐的树木,活立木蓄积为28.5972立方米。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主动退赔违法所得款500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退赔违法所得款3000元;被告人杨*某某身患高血压三级,高危疾病。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关于杨*某某滥发林木现场勘查的情况说明、现场图、刑事照片、梓潼*林业站证明、梓潼县*限公司鉴定意见书、梓潼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申*、申*、闫某某、罗*某某、杨*某乙、李*、杨*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蓄积28.597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前科劣迹,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属于坦白,且退赔违法所得款8000元,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现金5000元,以及被告人杨*某某退赔的违法所得款3000元,共计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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