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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4)第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初,被告人杨*某某以1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杨*某甲家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北郊乡丁家村3组“宋*家园”林地内的林木,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情况下,雇请民工施某某等人对林木进行砍伐。经勘验,共砍伐香杉、柳杉109株,蓄积为22.56立方米。

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当庭质证后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人口基本信息、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青山检尺野账单、检验报告书、林权证复印件、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数量较大的林木,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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