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余*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以42万元(大写:肆拾贰万元)的价款购得向某某一块面积约58亩的人工柳杉林林木的所有权。同年4月10日至13日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聘请徐*某某、廖*某某、唐*某某和廖*某某在其购买的柳杉林内砍伐柳杉。同年4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带领办案民警到其滥伐现场并接受调查。经北川*林业局鉴定,被伐树种为柳杉,原木材积71.319立方米,折算立木蓄积为109.721立方米。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2013年6月29日,四川省林业厅、北川羌族自治县林业局给被告人李*某某颁发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面积:2.07公顷,采伐蓄积:750.79立方米。采伐期限自2013年6月29日至10月30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2.常住人口信息表;3.扣押决定书;4.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5.抓获经过说明;6.小坝*民委员会证明;7.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8.林木购销合同;9.收据;10.植树造林合同书;11.北川羌族自治县林木采伐申请书;12.小坝乡人民政府证明;13.北川林业局资源林*管理股证明;14.木材买卖协议书、缴款单;(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三)鉴定意见1.鉴定聘请书、木材检尺记录单及北川*林学会“北川县立木出材率”说明、木材材积对应表,北川*林业局“关于李*某某滥伐林木案涉案木材原木材积测量和立木蓄积折算结论”;2.对柳杉原木市场价格的调查情况、木材检尺记录单,北川羌*认证中心[北价认鉴(2013)13号]“关于对被滥伐木材等”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证;3.关于对北价认鉴(2013)13号文件有关事项的说明;(四)证人向某某、任某某、廖*、唐*某某、廖*、徐*某某、何*某某、魏*某某的证言;(五)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从北*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李*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一贯表现和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二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