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刑诉字(2014)第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4日,雅安市雨城区八步乡紫石村“赵*”(小地名)11.1公顷的低效林改造采伐指标公示后,被告人王*某某于同年10月期间,给雇请来砍伐树木的代*等人指认四至边界,导致该处林木采伐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雅安市雨城区林业局检验:共滥伐针叶树359株,蓄积为45.07056立方米。

2013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经雅安市森林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后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抓获经过、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检验报告书、青山检尺野账单、低效林改造采伐资料、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承包协议、补充协议、证人余某某、代某某、胡*某某证言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数量较大的林木,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为初犯,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涉案树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