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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某、林*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雅名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林*林木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被告人高某某和林*商议租赁一片山林*发展项目。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和林*以3.4万元的价格承租雅安市建山乡安吉村6组候某某家山林*30年,并签订了相关合同。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高某某和林*又以1.9万元的价格承租该组王*某某的山林*30年,并签订了相关合同。随后,高某某和林*二人共同出资,组织杨*某某、陈*某某、候某某、罗*某某等工人对承租山林*内的372株杂树进行了无证采伐。经鉴定,被伐树木立木蓄积为51.9598立方米。

2015年5月12日、18日,被告人高某某、林*分别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候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林*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林*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非法采伐林木372株、立木蓄积51.959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林*采伐林木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高某某、林*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高某某、林*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及其认罪、悔罪态度,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林*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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