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田某某滥伐林木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雅名检刑诉(201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农历腊月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通过郑*介绍,以320元/吨的价格购买了雅安市名山区廖场乡万坝村6组郑*与周*合伙栽种的巨桉树。随后,田*某某雇请郑*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郑*所有的394株巨桉树进行了采伐。经鉴定,以上被采伐树木的立木蓄积为32.706立方米。

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到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等;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等;证人周*、周*、郑*、郑*、郑*、郑*、魏*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林木,立木蓄积达32.70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及其认罪、悔罪态度,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