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荥经县大相岭竹笋专业合作社、魏**、黄**、王*甲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荥经县大相岭竹笋专业合作社犯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魏*、黄*、王*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2日、12月19日和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荥经县大相岭竹笋专业合作社的诉讼代表人魏*某甲、被告人魏*及其辩护人代*、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刘*、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黄*、魏*、王*等人发起成立荥经*业合作社,并向荥*商局进行法人注册登记。经召开全体股东大会研究,荥经*业合作社决定对所承包林地进行清林,以抚育幼竹。同年5月至8月期间,荥经*业合作社理事长魏*、监事长黄*在明知该合作社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挥、安排生产小组组长王*组织人员清林。王*明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仍组织人员对大茶坡、斑鸠穴、熊家坪三地林地内树木进行砍伐。清林工作结束后,魏*、黄*安排人员对已清理林地进行验收。经检测,被滥伐林地共计567.2亩,被滥伐树木立木材积共计1029.73立方米。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荥经*业合作社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被告人魏*、黄*是对该单位犯罪活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系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与三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单位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荥经县大相岭竹笋专业合作社成立目的是为百姓增收,清林过程中滥伐林木触犯了法律,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魏*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案发时均为龙苍沟镇岗上村村干部,成立竹笋合作社目的是带领群众致富,无为个人谋取利益的私心,主观恶性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单位犯罪,清林行为是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经合作社讨论共同决定,山上工作由王*指挥,合作社由村委会领导,作为村文书的魏*所起作用较小;被告人魏*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其行为属自首,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甲辩称,清林是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不是其个人安排,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明知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仍指挥安排清林有异议;其不是合作社管理人员,只是财务监事,自己没有罪。若财务监事有责任,其愿意承担。

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林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黄*不构成单位犯罪活动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认定其为被告单位监事长证据不足;黄*没有滥伐林木的主观故意,成立合作社目的是合法的,为了村民增收;清林工作是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安排,并非黄*个人安排,黄*没有实施过清林工作及清林管理工作,没有组织、指挥、安排民工实施滥伐林木行为。

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出示了杨*、陈*、杨*、白*、魏*的5份自书证明,证明黄*不是合作社全面负责人。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合作社成立目的是为增加村民收入,王*在犯罪过程中属于从属地位是从犯,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黄*、魏*、王*等人发起成立荥经县大相岭竹笋专业合作社,并向荥经*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系魏*。该社社员经召开成员大会并签订由黄*拟写的《荥经县大相岭竹笋专业合作社股东协议》,约定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将自家野竹林交给合作社统一规划护林管理,作为合作社竹笋生产基地。魏*(理事长)任财务领导小组组长,黄*任监事领导小组组长,王*任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合作社成员大会决定对社员交由合作社管理的林地进行清理,砍伐一部分树木增加林地透光度以抚育幼竹。2013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魏*、黄*在明知该合作社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王*组织人员清理林地。王*明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仍组织人员对该社管理的位于龙苍沟镇岗上村大茶坡、斑鸠穴、熊家坪的林地内树木进行砍伐。砍伐工作结束后,被告人魏*、黄*安排人员对已清理林地进行验收。经四川荥*任公司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被滥伐林地共计567.2亩,被滥伐树木立木蓄积共计1029.73立方米。

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魏*、王*分别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王*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同年2月21日,被告人黄*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荥经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文书,证实本案立案侦查情况和三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2、三被告人的人口信息和归案经过,证实三被告人身份情况和到案经过。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雅安*政管理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性质的说明,证实荥经县大相岭竹笋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时间为2013年5月20日,具有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系魏*某乙。

4、荥经县大相岭竹笋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成员名册和身份证明、成员出资清单、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租房协议、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证实2013年5月10日,荥经县大相岭竹笋专业合作社向雅安*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其中三名被告人均为发起人和出资人。

5、《荥经县大相岭竹笋专业合作社股东协议》,证实2013年5月16日,经合作社股东开会,三被告人与另14户农户共同签订股东协议,约定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将自家野竹林交给合作社统一规划护林管理,作为竹笋生产基地。合作社规范机构,由魏*任财务领导小组组长,黄*甲任监事领导小组组长,王*甲任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另还设立收购和销售小组。监事领导小组职责系“对其他机构小组的工作进行正确监督,如有发现违规定者,立即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割去全部股份,责任重大的移送司法机关。

6、荥经县龙苍沟镇人民政府证明,证实黄*甲于2010年12月至今任龙苍*党支部书记,王*于2010年12月至2013年12月任龙苍*村主任,魏*乙于2010年12月至2013年12月任龙苍*村文书,2013年12月至今任村主任。

7、荥经县林业局情况说明,证实荥经县大相岭竹笋专业合作社未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包括大茶坡、斑鸠穴、熊家坪等地)。

8、清理竹林民工工资清单及领条,证实荥经县大相岭竹笋专业合作社雇请民工清理竹林工资发放情况。

9、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06)荥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魏*因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06年9月11日被判处罚金一万元。

10、四川荥*任公司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关于荥经县龙苍沟镇岗上村2014年度集体天然林林木采伐情况的调查报告、情况说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林业工程师资格证书、岗上村采伐小班位置图、小班(伐块)采伐立木蓄积统计表、样方调查统计表,荥经县森林公安局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荥经县龙苍沟镇岗上村集体天然林采伐面积567.2亩,采伐蓄积1029.73立方米。

11、龙苍沟镇岗上村滥伐林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照片、采伐现场位置、伐桩、伐倒木照片,证实荥经县大相岭竹笋专业合作社在龙苍沟镇岗上村大茶坡、斑鸠穴、熊家坪砍伐林木现场情况。

12、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陈*、孙*某某和张*辨认出魏*乙系岗上村原文书、大相岭竹笋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辨认出黄*甲系岗上村原村支部书记、大相岭竹*领导小组组长。陈*丙辨认出魏*乙,未辨认出黄*甲。

13、被告人黄*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2001年至今任龙苍沟镇岗上村支部书记。2013年初,乡上开会说每个村要带动群众致富,要有项目,打造一村一品。2013年2、3月份,其和魏*、王*商量把农户的野竹子林地由村上承包并联合农户集中管理,并向乡书记和镇长汇报了。2013年4月16号,其和魏*到镇上办事碰到林业局的匡*某某和季某某,就去找镇长请林业局领导到村上去指导。其通知王*通知相关社长和愿意加入竹笋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到村委会开会,其和魏*就请起林业局的匡*某某和季某某、乡上的林业员*某某开会。会上匡*某某说清林镐竹子的要求是竹林里的树子的遮阴度是30-40%。有社员问竹林里的树子可不可以砍,匡*某某说大根的不能砍,小的和不成料的可以砍一部分,干的要清理掉。砍起来的树子不要整出来卖,丢在山上腐烂都行。季某某又强调绝对不能以合作社的借口整木材出来卖。黄*当时在会上说,林业局的领导都很支持我们发展这个产业,但是林子里要有40%以上的竹子才能镐,不然出不了产量,下来大家就按照林业局领导讲的要求来办。王*和魏*在会上也发过言,意思就是林业局的领导这么重视,我们一定要将竹笋基地整成功。

会后其通知几个社长,通知社员些愿意参加合作社的就交1万元给魏*,并要交自己的林子给合作社管理。事后就有19人先后交钱并加入合作社。估计在4至5月份,交钱当天这19人加上村上书记村长文书就在县城品源阁茶楼开会交钱。会上大家商量如何成立竹笋合作社,成立了各个工作小组,定下魏*为理事长,王*为生产小组组长,其为财务监事长。事后商定后又签订了合作协议,其拟定了股东协议并签名,各小组按合作协议约定分工开展工作,大事情由股东大会决定。会上还说镐竹林就按林业局的培训会指导的办,不能乱整,大家说镐林子暂定100元一亩请人镐。会上王*说生产小组只有他能做得下来,大家就同意山上生产由王*负责。办合作社的营业执照、工商、税务等由魏*负责。没有说办采伐证的事,其也想镐林子是不办采伐证的。2013年大约6月份,王*打电话给其说镐竹林的民工找到了,叫别人不要再找了,后来王*就带民工上山去镐竹林了。大茶坡、斑鸠穴是一伙人在清林,熊家坪是另一伙人在清林,工钱是魏*付的。山上清林由生产小组负责验收,验收标准没定过,是按事先股东会定的镐的。大茶坡、斑鸠穴是生产小组的人员去验收的,验收熊家坪清林是其亲自参加了的,大约是2013年9、10月份,其和朱*某某丈量清林的面积有100多亩,其看到林子里的40%左右的树子被砍倒在林子里。

14、被告人魏*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春节过完,村委会几个领导(其和黄*、王*)商量成立竹笋合作社,把村上农民有竹子的林地承包起来并喊村民入股,经营赚钱增加收入,黄*喊其一路到龙苍沟政府给镇长提过这个项目。2013年4、5月份的一天,林业局的匡某某、季*某某和乡林业员周*某某来开会指导竹笋方面的技术,林子里10公分以下不成材和干材可以砍掉,要让竹子亮出来,光线要达到60%至70%,清林砍掉的木材不能拉出来卖。

在制定合作社章程以及山上怎么清林先后在荥经县品源阁、严道茶楼召开了两次股东大会,会上进行分工成立了5个领导小组,对山上清林进行了研究,清林是把10公分以下不成材以及干材清除掉,不能砍大树子。

其系竹笋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和法人代表,分管财务,黄*是监事,监理全面工作,王*负责生产。岗上村有19户村民自愿参加了竹笋专业合作社,把分给自己家的林地交给合作社统一管理经营,并交1万元现金作为股金。魏*、黄*、王*也在一起商量过,其和黄*都给王*说镐竹子就按照林业局的人讲的镐,这个话在股东大会上都是讲了的。其安排过王*组织清林,王*、陈*二人组织清林和管理工作,开始清林时王*给其打电话说组织好了开始清林了哦,其说反正开过会了,按会上定的操作就行了。镐林子没有办过采伐证。

大约是2013年6月份,王*将验收大茶坡、斑鸠穴清林面积的GPS数据交给其,其拿到林业局给陈*计算清林面积。清林工钱是105元每亩,以验收清林亩数共支付了5万多元,支付时间大概是2013年7、8月份。

15、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黄*和魏*商量过村上几个人带头承包点农户的山林镐出来搞笋子基地。2013年5月份的样子,黄*电话通知其到村委会开会,林业上和乡上的要上来作镐竹笋的技术指导。开会的有林业上三个人员(其中一人是开车的)、乡政府林业员周*某某,村上有黄*、魏*和王*,还有社长、社员等。林业上一个50多岁左右的人讲竹笋适合生长的条件,光照要充足要进行清林,具体标准是清林后树子覆盖面要达到30%到40%,清林包括10公分小树,如果砍了树子就不要拉出来,丢在山上。林业局的人没说过砍多大的树子,只说过珙桐和红豆杉这些保护树种不能砍。合作社定的镐竹子标准是林业上开了技术培训会后,共商量过两次,每次开会的有黄*、魏*和王*,以及合作社的成员,由黄*通知的,也是黄*主持开会。魏*和黄*都说过要砍掉林子的杂木,国家保护树种不能砍,会议定下来由其任生产组组长在山上负责管理。

会议几天后魏*电话通知其找人去镐得林子了,他们在整手续,王*打电话喊陈*承包竹林来镐。二天后陈*找到其,其给黄*甲打电话说不晓得山上边界,黄*甲说找他父亲黄*乙一起上山去指边界。所以其就找了黄*乙加上两个民工就到了他们承包的大茶坡和斑鸠穴去看现场。其给陈*他们说把树子砍了光照要达到30%-40%,树子砍来丢在原地,大的树子不能砍,就砍小的,没说过小到哪个程度。工钱先说100元一亩是合作社定的,但最后谈成105元一亩。10来天后,陈*就带上陈*的民工些上山镐竹子了,镐的是大茶坡、磨子沟和斑鸠穴的林子。10来天后其上山看情况给陈*说有些地方镐的强度不够,还要返工再砍一些来丢,当时看到山上砍的树子大的有30到40公分直径,小的几公分到10多公分也砍了,民工是用油锯整的。民工干了20多天,验收的时候是6月份的样子,是黄*甲安排的人员些,有王*、陈*、陈*、魏*、孙*某某、张*。他们看到大小树子都砍了,保存有50—60%的样子,有10多亩没有砍够,又要求民工些返工。用GPS(林业局借的)测出的面积是500亩。因为符合要求,所以验收组就同意验收并付了5万多工钱,是魏*负责的。

熊家坪的林子是2013年7月镐的,先是黄*叫他的舅*某某找人去镐,兰*某某找几天都没有找到人,后来杨*等人说去看一下挣得到钱不,他们上去干了一天觉得划得着,就商量一起去镐,兰*某某喊过杨*等人。黄*叫其上山去管理镐林子,其还用油锯锯直径10公分以上的树子,在山上干了十四天并领过工钱。

荥经*业合作社是2013年5月份成立的,总共10多人,每人交了1万元给魏*作为入股金。其只邀请过朱*某某参加,其他成员是黄*和魏*邀请落实的,魏*到工商部门办了相关手续。分工是黄*管全面,魏*是法人,其负责山上的生产,其他人的分工以协议为准。

16、证人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春,其和季*某某等人受龙苍沟*委会邀请参加了一次村民会议,对方竹笋的培育和发展作了非正式的培训。技术措施中,讲了可砍除藤蔓、杂灌,提高林地透光性,可砍除过密地块的老、腐竹株。强调不能借机生产木材,若要生产木材必须按木材采伐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7、证人季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春,匡某某叫其一起到岗*委会讲解方竹笋的相关培训技术要点,匡某某讲为了提高方竹笋产量,可砍除杂灌,提高竹林透光性。

18、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龙苍沟镇林业员,参加了岗上村的会议,当天是和林业局匡*某某和季某某书记到岗上村去指导抚育竹笋的事情。参加培训会的人有岗上村五职干部、相关社社长、部分群众代表,会议由黄*主持,说今天请林业局领导作技术培训请大家认真听。林业局的匡*某某主讲,说笋子是林下作物,郁闭度保持70%—80%是最好的,清林只能清理黄泡刺和藤子。

19、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林业上一个人员带魏*乙找到其帮计算林地面积,其依据他们提供的测量坐标数据,录入计算机后告诉了二人结果,共四块地,1号面积28.04亩,2号面积27.47亩,3号面积131.01亩,4号面积399.17亩。

20、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6日,时任村文书的魏*电话通知其到村委会开会,一个林业局的领导说镐竹子清林要伤一些树子,清一部分树子起来丢,增加透光度有利于竹笋生长,但清起来的树子不能出材,名贵树子不能砍。到5月的样子,黄*和魏*分别电话通知其到县城品源阁开会,黄*和魏*主持会议,有19人左右参会,大家讨论成立大相岭竹笋专业合作社,成立工作组,魏*当理事长,黄*当监事长主要监财务,王*自告奋勇当生产组组长,其当会计。黄*说各小组要各行其职开展各自的工作,魏*给王*说:“你跟到下来就组织工人些上山该清林的就清林,去试一下多少钱一亩的价格可以将林子镐出来。”黄*书记又说:“镐竹子的标准就按村委会上开会时说的标准,就留30%—40%树子来遮阴,多余的就清理掉。”王*带人上山去试了后给黄*和魏*汇报后确定为105元每亩。合作社承包的林子主要在岗上村,现在就只有斑鸠穴、大茶坡、熊家坪,其他还没有交出来,其交了1万元给魏*并签了入股协议。

孙*某某参加过两次清林验收,第一次是魏*打电话安排其去的,其他人员黄*又打电话安排,让其看哪些人没有事也可以喊上山去验收。验收标准是黄*和魏*电话给其说按留30%—40%遮阴度的标准来验收。其到山上后看了有些不符合标准,就给老板陈*说有的地方没有清过的要清到位,该清的还要再清点来丢。第二次熊家坪验收是黄*带队上山去的由黄*负责,黄*拉皮尺比面积,验收标准还是按第一次那样,全部验收合格。

21、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参加了大相岭竹笋专业合作社,其林子承包给合作社每亩一年50元。合作社魏*是法定代表人,黄*甲是管全面的,王*是生产小组负责人,主要是魏*和黄*甲说了算。2013年4月16日,岗*委会召开了村领导、各社的社长以及合作社的股东大会,还有林业局和镇政府的人员参加,林业局领导讲了竹子生长条件。股东些在茶楼开了两次会,黄*甲说要树子留30%或者20%来遮阴就行了。斑鸠穴、大茶坡是魏*喊王*请的人来采伐林木的,其到自家林子去指过边界。民工镐树子用的油锯、砍刀和镰刀,草草、藤藤、小树子和大树都在砍。

黄*喊其去斑鸠穴、大茶坡验收过方量,一起去的有孙*某某、张*、陈*、魏*某某说砍得不符合标准,还要砍些树子来甩,在山上又砍了两个半天,后来还扣了面积才结的账。熊家坪的方量是黄*带起人去验收的。

2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上半年村领导应该是黄*书记通知其参加了岗上村成立合作社的会,有岗上村4个社的社员参加,会上林业局的人说护竹子镐林子的时候不能镐点麦子、珙桐、红叶树。会后等了好久才成立了合作社,股份是1万元一股。合作社林子镐树子是股东些在荥经县的茶馆开会研究的,组织会议的是村上的三个领导也是合作社的负责人即魏某乙、黄*、王*。会上说镐荒荒的费用不能超过100元,负责组织在山上镐荒荒的是王*,民工也是他组织。

23、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3年村书记黄*说岗上村要成立竹笋协会,问其入不入股,其交了1万元给魏*入股。竹笋协会成立后其参加了两次股东会。第一次会议是在一个茶楼,主要是黄*在主持,黄*说他是管全面,然后股东讨论竹笋协会的分工问题。第二次会议由黄*和魏*提出,在县城一个茶楼开的,有林地的股东把林地提供出来交竹笋协会管理,由竹笋协会承包,找人清林。黄*和魏*安排王*负责找人镐竹子并在山上负责。

24、证人白*的证言,证实其是大相岭竹笋专业合作社股东,第一次开会是在岗*委会,第二次是在杨柳河边的茶楼里开的,村上喊大家入股每户资金1万元,交了钱就在股东协议上签字。后来村上两次会议其没有参加。

25、证人白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是大相岭竹笋专业合作社股东,参加过两次开会。村上三个领导黄*、王*、魏*喊全村人都可以入股,愿意参加的就参加。开会讨论过人员分工问题,好像听说要到山上把野竹子镐出来。

26、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至5月份的时候,其给黄*甲说要加入竹笋合作社,黄*甲电话上说交1万元钱到魏*乙那里就算加入了。4至5月份的一天,黄*甲打电话喊其到县城杨柳河边的一壶春茶楼开会,说关于成立竹笋合作社的事情。黄*甲书记主持开会,黄*甲宣布由魏*乙当竹笋合作社理事长,黄*甲本人当监事长,王*为生产小组组长。

27、证人魏*的证言,证实岗上村竹笋合作社是在县城品源阁茶楼里面开会讨论成立起来的,主要是黄*和魏*乙主持,讨论大家入股的事情,会后大家就交了钱到合作社入股。又隔了一个月时间在杨柳河边的一个茶楼里开的,主要讨论分工问题。岗上村竹笋合作社镐竹子后黄*和魏*乙喊其和其他人一起去验收。其看见山上的树子砍得有点多,大约林子里50%的树子都被砍了,没有制材。

28、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3年大约5月,岗上村在村委会召开会议,有村代表、社长、党员,会上林业局一个50岁的人说竹林要镐,只留30%的树子来遮阴,鸽子花树、红豆杉树和红叶树不能砍,其余的都可以砍,但砍起来的树子无论大小都不能整出来卖。后来村上成立了竹笋协会,承包了部分村民的山林,砍了很多树子,地点是大茶坡、熊*、斑鸠穴。

29、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加入了岗上村竹笋专业合作社,2013年6、7月份的时候,王*叫其和张*、魏*、陈*、孙*某某等人到大茶坡、斑鸠穴验收镐林子的情况。其听说要把林子里面50%-60%的树子砍掉才能验收合格。其看到可能有50%的树子被砍了。王*用GPS定位,孙*某某负责记录。

30、证人黄*的证言,证实2013年4至5月份其父亲黄*说岗上村成立竹笋合作社问其入不入股,其把入股的1万元钱交给黄*甲,黄*甲说帮其拿去交给魏*。

31、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左右,王*打电话叫其组织人镐林子,手续齐全了。其约起秦*某某找到王*和黄*,一起去看了大茶坡王*和陈*乙家的100多亩林子,那里是野竹子和树子。王*说一亩留30%至40%的树子,其他全部砍,每亩给100元的工钱。陈*说每亩要加5元的油锯钱,就这100多亩没有做头,黄*说还有将近300亩林子还是要镐。其第二天给王*打电话答应下来,王*说105元每亩要请示黄*和魏*才行,隔了两天王*就说可以干。陈*就组织10多人上山搭棚子、镐林子,动工当天陈*乙代表老板方上山去指的边界。干了20多天就把王*等老板指的范围整完了,一共二个地块(但测量的时候是分四块测量的)。砍之前山上的情况是树林和野竹子,砍过后砍了60%-70%,大树子也砍了些,大的有50、60公分的胸径,多数是胸径10公分以上的树子。砍的树子全部放在现场,没有制材也没有搬走过。砍的过程中,王*去过三次,说砍的质量不理想,树子留多了,要返工,油锯手又去把树子再锯倒一些。砍的面积经过丈量是500多亩,王*和陈*甲用的GPS定位仪,其负责指砍过的范围。验收时,和王*一起去的几个人说不合格,树子留多了。测量完后10多天魏*电话通知其去领54000元左右的工钱。

32、证人陶*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初,陈*带着他和其他人上山帮岗上村竹笋合作社镐林子。陈*乙指挥砍树子和指边界,王*上去过三次,他们在山上做了十二天就把林子镐完了。王*、陈*乙和两个不认识的人验收,王*拿了GPS进行丈量,另一个胖子在记账,丈量下来的面积是570亩。

33、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至7月份,陈*喊其给岗*笋协会镐竹子,有十多个人一起,总共用2台油锯锯树子。在山上做了10多天,一共砍了3至4处地方,开始是把30%至40%的树子砍来甩,岗*笋协会的人来检查说树子砍少了,不合格,最后又喊返工,返工时是竹笋协会的老板亲自指挥砍的。他们砍的树子差不多都是20至30公分的,也有更大的但比较少,锯倒的树子丢在山上没有制材。

34、证人陶*和郑*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2013年5、6月份,二人和陈*一起到龙苍沟镇岗上村去采伐树子,让竹子长起来。二人用油锯锯倒的树子直径都在10公分以上,摆在现场没有制材。

35、证人陶*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初,陈*组织其和十来个人到岗上村镐林子,用油锯砍树子小的直径10多公分,大的60公分,共砍了500多亩树林,王*上山看过说树子留密了。做完的那天陈*、王*和一个胖子等人到山上用GPS打了面积。

36、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王*叫其找人镐野竹林,工钱是105元一亩。其没有找到人,王*打电话说岗上已有几个人愿意去了,其就和王*通知的人些到熊家坪开始镐林子,其中杨*是其亲自喊的。王*、刘*、陈*用油锯锯10公分以上的大树子,其余人用刀镐杂草、藤子、小树子等。王*在现场安排镐林子,叫其帮记工。砍了约50%左右的树子,全都丢在山上没有拿走。

37、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份左右,其帮岗上村竹笋合作社到熊家坪山上镐林林,上山后说要把林子里的藤藤、小树子和弯弯树全部清来甩了。他们是首次采伐,里面的树子没有被人砍过,其和王*、陈*用油锯砍20公分左右的树子,干了十来天就把那里的林子清理完了,是黄*他们去验收的。

38、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3年4、5月份,魏*某乙和黄*叫其把熊*的林子承包出来,一年一亩50元,当时就同意了。2013年7月份,兰*某某带起他们拿了镰刀、斧头、油锯等工具就上熊*镐荒荒,把林子里的树子、竹秧子、藤藤网网的砍来甩了。*某某在帮记工,做完后听说是黄*、张*、魏*某甲、孙*某某等人上去验收的。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能够相互印证,且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出示的荥经县大相岭竹笋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章程、理事会决议以及理事长、监事、执行监事任职书,经审理查明未通过该社全体发起人亲笔签名,不符合证据合法性要求,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告单位与王*、陈*、陈*签订的两份荒山承包协议,落款日期“2013年11月27日”系被告单位滥伐林木行为结束之后,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黄*的辩护人出示的杨*、陈*、杨*、白*、魏*的5份自书证明,因收集程序、形式要件不符合证据合法性要求,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荥经县大相岭竹笋专业合作社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经召开成员大会决定采伐本单位管理的林木,采伐林木立木蓄积达1029.73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魏*作为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被告人黄*作为被告单位监事领导小组组长,安排人员组织清理林地砍伐林木,系对被告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亲自组织砍伐林木工作,系被告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魏*的辩护人提出,被告单位清林行为系合作社讨论共同决定,王*指挥山上工作,合作社由村委会领导,魏*作为岗上村文书所起作用较小,被告人王*的辩护人提出王*系从犯,经查,被告人魏*作为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与黄*安排王*组织林地清理工作,三被告人在单位犯罪过程中具体分工不同但无作用大小之分,应分别承担各自责任,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于二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魏*的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经查,魏*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故对于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魏*有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的辩护人提出王*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

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黄*为被告单位监事长证据不足,其不构成单位犯罪活动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不是合作社管理人员,没有组织、指挥、安排民工实施滥伐林木行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虽然未经书面文件任命为被告单位执行监事,但被告单位经召开成员大会并签订股东协议,任被告人黄*为监事领导小组组长,黄*作为股东协议拟写人并签名,明知监事领导小组“对其他机构小组的工作进行正确监督”的职责,且相关证人证言和被告人魏*、王*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在被告单位决定清理林地后,被告人黄*安排人员清理及验收,对被告单位滥伐林木行为有实际的指挥管理作用,系被告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故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单位和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荥经县大相岭竹笋专业合作社成立目的合法是为百姓增收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动机、认罪态度和人身危险性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荥经县大相岭竹笋专业合作社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向本院交纳。

二、被告人魏*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向本院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黄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向本院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向本院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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