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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游检诉刑诉(2014)165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林木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小*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陈*从小枧沟镇八龙村2组村民张*购买位于黄家湾山林的柏树26株,砍伐26株,采伐许可证准许采伐20株,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6株。陈*驾驶“时风牌”货车将所伐树木运至安县界牌兴绪家具厂出售牟利。

2.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陈*从小枧沟镇八龙村2组村民张*购买位于黄家湾山林的柏树22株,砍伐22株,采伐许可证准许采伐20株,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2株。陈*驾驶“时风牌”货车将所伐树木运至安县界牌兴绪家具厂出售牟利。

3.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陈*从小枧沟镇八龙村2组村民张*购买位于黄家湾山林的柏树13株,砍伐13株,从小枧沟镇八龙村2组村民张*某处购买位于黄家湾山林的柏树21株,砍伐21株,均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合计无证砍伐34株。陈*驾驶“时风牌”货车将所伐树木运至安县界牌兴绪家具厂出售牟利。

4.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陈*从小枧沟镇八龙村2组村民张*购买位于黄家湾山林的柏树26株,砍伐26株,此次采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无证砍伐26株。陈*驾驶“时风牌”货车将所伐树木运至安县界牌兴绪家具厂出售牟利。

6.2013年7月4日,被告人陈*从小枧沟镇八龙村2组村民张*购买位于黄家湾山林的柏树28株,砍伐28株,采伐许可证准许采伐20株,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8株。陈*驾驶“时风牌”货车将所伐树木运至安县界牌兴绪家具厂出售牟利。

7.2013年8月25日,被告人陈*从小枧沟镇八龙村2组村民张*购买位于黄家湾山林的柏树23株,砍伐23株,采伐许可证准许采伐20株,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3株。陈*驾驶“时风牌”货车将所伐树木运至安县界牌兴绪家具厂出售牟利。

8.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陈*从小枧沟镇八龙村1组村民张*购买位于黄家湾山林的柏树37株,砍伐37株,此次采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无证砍伐37株。陈*驾驶“时风牌”货车将所伐树木运至安县界牌兴绪家具厂出售牟利。

9.2013年9月15日,被告人陈*从小枧沟镇八龙村2组村民张*购买位于黄家湾山林的柏树20株,由于游仙区小枧沟镇护林员巡查制止,实际砍伐3株,此次采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无证砍伐3株。

10.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从小枧沟镇八龙村1组村民张*购买位于黄家湾山林的柏树21株,砍伐柏树和青岗树21株,此次采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无证砍伐21株。陈*驾驶“时风牌”货车将所伐树木运至安县界牌兴绪家具厂出售牟利。

11.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人陈*从小枧沟镇八龙村1组村民张*购买位于黄家湾山林的柏树38株,砍伐柏树和青岗树38株,此次采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无证砍伐38株。陈*驾驶“时风牌”货车将所伐树木运至安县界牌兴绪家具厂出售牟利。

12.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从小枧沟镇八龙村1组村民张*购买位于黄家湾山林的柏树26株,砍伐26株,采伐许可证准许采伐20株,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6株。陈*驾驶“时风牌”货车将所伐树木运至安县界牌兴绪家具厂出售牟利。

12.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从小枧沟镇八龙村2组村民张*购买位于黄家湾山林的柏树23株,砍伐23株,采伐许可证准许采伐20株,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3株。陈*驾驶“时风牌”货车将所伐树木运至安县界牌兴绪家具厂出售牟利。

14.2013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从小枧沟镇八龙村1组村民张*购买位于黄家湾山林的柏树38株,砍伐柏树38株,此次采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无证砍伐38株。陈*驾驶“时风牌”货车将所伐树木运至安县界牌兴绪家具厂出售牟利。

15.2013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从小枧沟镇八龙村1组村民邓*某某处购买位于黄家湾山林的构叶树18株,砍伐构叶树18株,此次采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无证砍伐18株。陈*驾驶“时风牌”货车将所伐树木运至安县界牌兴绪家具厂出售牟利。

16.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陈*从小枧沟镇八龙村2组村民张*购买位于黄家湾山林的柏树40株,砍伐40株,采伐许可证准许采伐20株,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20株。陈*驾驶“时风牌”货车将所伐树木运至安县界牌兴绪家具厂出售牟利。

16.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陈*从李*某某处购买位于小枧沟镇五2村2组流转山林的柏树20株并组织人员砍伐柏树20株。李*某某于2014年6月11日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在2014年6月11日至14日期间内砍伐柏树20株。陈*准备将所伐树木销售牟利时,被绵阳市游仙区森林公安局查获。

经绵阳市游仙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告人陈*先后组织他人无证采伐、超范围采伐林木共计279株,计和立木总蓄积量20.6279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说明,证人王*、张*、张*、杨*、王*、张*、邓*某某、王*、刘*某某、邱*某某、杨*、张*、张*、张*、张*、李*某某证言,被告人陈*供述,以及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相,辨认笔录,鉴定报告,小枧沟镇林木采伐证办理情况证明,涉案采伐证原件及复印件,扣押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而砍伐林木,以及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为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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