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诉王*甲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3)第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林木罪,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以其父王*的名义,给自家位于荥经县龙苍沟镇的林地办理了一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蓄积为64.99立方米,同月王*除自己采伐外,并雇请本村村民欧*、欧*、喻某某、黄*等在其林地内进行林木采伐,制成原木后,一部份销售至木材加工厂,一部份用于自家修建房屋。经荥经县林业局调查设计队对现场进行了技术检验,王*实际采伐柳杉、杉木立木材积102.8071立方米,超出林木采伐证规定方量37.8171立方米。

2013年8月19日经荥经县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王*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民工结算工钱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荥经县林业局调查设计队采伐林木现场技术鉴定报告书、技术鉴定人资格证及鉴定意见告知笔录、证人陈*、欧某甲、欧*、喻某某、黄*、黄*、陈*的证言、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方量采伐林木,超过规定方量37.8171立方米,属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犯罪后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向本院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