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以犍检公诉刑诉字(2015)第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林木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犍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玉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陆*为了牟利,以犍为县塘坝乡黄*的林权证取得采伐黄*巨桉树60株,采伐蓄积量17.5立方米,出材量11.5立方米的采伐许可证。并以松树400元、杂木200元一吨的价格,先后购买了黄*、黄*、黄*丙自留山的林木。雇请了陈*、陈*等人对上述农户的林木进行砍伐,雇请陈*的农用车运输至乐*公司、犍为*有限公司进行销售。案发后,经犍为县林业局和犍为县森林公安局现场清点,被告人陆*除批准采伐的巨桉外,共采伐其他马*、杂树(阔叶树)共计528株,经鉴定:总蓄积量为67.538立方米,总出材量为45.097立方米。2015年2月4日犍为县森林公安局依法传讯被告人陆*到案进行讯问,被告人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犍为县森林公安局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违反国家森林法规,虽持有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的采伐巨桉的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数量、树种,任意采伐林木、且数量巨大的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陆*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处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